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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億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第七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的要求,我們作為江蘇億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現對公司召
開的第七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相關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于公司聘任總經理的獨立意見
經認真審查公司本次聘任總經理的相關教育背景、任職經歷、專業能力和職業能力
等相關資料,我們一致認為:公司本次聘任的總經理人選符合相應崗位職責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及《公司章程》等規定的不得擔任相關職務的情形,不存在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市場禁入的情況,不存在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相關職務的情況,也未曾受到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任何處罰和懲戒。
公司本次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董事會表決程序合法有效。經討論,我們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孫鵬先生為總經理,任期自本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第七屆董事會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二、關于公司聘任副總經理的獨立意見
經認真審閱董事王桂珍女士的簡歷及相關資料,被聘任人均具備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能力。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學歷職業、專業能力及工作經驗等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人本人的同意。前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專業知識、工作能力等均能夠勝任所聘崗位的任職要求。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及《公司章程》等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現象。
本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我們一致同意聘任王桂珍女士為公司副總經理,任期自本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第七屆董事會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關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授予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1、根據公司2021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董事會確定2022年2月28日為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預留授予日,該授予日符合《管理辦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中關于授予日的相關規定,同時本次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也已成就。
2、未發現公司存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
激勵計劃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3、公司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規定的禁止獲授
權益的情形,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授予激勵對象的名單與公司2021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批準的激勵計
劃中規定的激勵對象相符。
5、公司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蚱渌攧召Y助的計劃或安排。
6、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公司激勵
約束機制,增強公司管理團隊和業務骨干對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公司本次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我們同意公司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預留授予日為2022年2月28日,向5名激勵對象授予22萬股限制性股票。
四、《關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1.《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草案)》”)及
其摘要的擬定、審議流程符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2.未發現公司存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3.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管理辦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人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勵對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
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3)最近12個月內因重
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4)具有
《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
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擬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勵計劃(草案)》的內容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各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歸屬安排(包括授予額度、授予日期、授予條件、授予價格、任職期限、歸屬條件、歸屬比例、歸屬日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未有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6.公司實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公
司激勵機制,增強公司管理團隊和業務骨干對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沒有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綜上,我們全體獨立董事經認真審核后一致認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有利于對核心人才形成長效激勵機制,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激勵對象均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成為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條件。因此,我們一致同意公司實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并同意將《關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進行審議。五、關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設定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的獨立意見
本激勵計劃考核指標分為兩個層面,分別為公司層面業績考核、個人層面績效考核。
公司選取營業收入作為公司層面業績指標。營業收入是衡量企業經營狀況和市場占有能力,預測企業經營業務拓展趨勢的重要標志,也是反映企業成長性的有效指標。公司已在全資子公司建立了傳感器及芯片設計的相關研發團隊,并獲得了相關技術和專利授權,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研發新的傳感器模組及芯片。根據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公司新設子公司 PPG 傳感器模組出貨量達 622.57 萬顆。未來公司將積極拓展健康生態產業領域業務,增強上市公司持續盈利能力和經營能力,不斷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在此基礎上,公司根據業務特點和市場情況并經過合理預測,設置了具有一定挑戰性的業績考核目標,在體現公司成長性的基礎上保障預期激勵效果。
除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外,公司對所有激勵對象個人設置了嚴密的績效考核體系,能夠對激勵對象的工作績效做出較為準確、全面的綜合評價。公司將根據激勵對象前一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確定激勵對象個人是否達到歸屬條件。
綜上,我們全體獨立董事經認真審核后一致認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考核體系具有全面性、綜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標設定具有良好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對激勵對象具有約束效果,能夠達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考核目的。
特此公告!【本頁無正文,為《江蘇億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第七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之簽署頁】
獨立董事簽字:
王小川 JINLING ZHANG劉向明吳敏艷江蘇億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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