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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億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江蘇億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的合法權
益,保證股東大會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大會程序及決議的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監管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江蘇億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召開股東大會保證股東能夠依法行使權利。
公司董事會應當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按時組織股東大會。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勤勉盡責確保股東大會正常召開和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于公司股東大會,對公司、全體股東、股東授權代理人、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列席股東大會議的其他有關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出現本規
則第五條規定的情形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
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五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六條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應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并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二章股東大會的職權
第七條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本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十四)審議批準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不適用本條款)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
(十五)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六)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
(十七)公司發生的交易達到如下任一標準的交易(公司受贈現金資產除外):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
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
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
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
額超過500萬元。
(十八)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
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五)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董事會審議擔保事項時,應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股東
大會審議前款第(四)項擔保事項時,應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除了本條第一款所述情形之外的對外擔保,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審議、批準。
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適用的部門規章、《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必須由股東大會對該等事項進行審議,以保障公司股東對該等事項的決策權。
為確保和提高公司日常運作的穩健和效率,股東大會可以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許可的范圍內對公司投資、資產處置、資產抵押、對外擔保、委托理財、關聯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必要的授權。
第三章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十條董事會應當在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召集股東大會。
第十一條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
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做出董事會決議后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做出董事會決議后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做出董事會決議后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
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時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監事會和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發布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應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董事會未提供股東名冊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東大會通知的相關公告,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獲取。召集人所獲取的股東名冊不得用于除召開股東大會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條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股東大會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七條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
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做出決議。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以及為使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全部資料或解釋。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布意見的,發出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應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第二十條召集人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不含會議召開當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不含會議召開當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擬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將出席會議的書面回復送達公司。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召集人、會議的方式;
(三)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四)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五)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七)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八)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
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并確定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時間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于七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第二十四條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股東
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兩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第五章股東大會會議登記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公司章程的規定,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和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投票代理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會議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會議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代理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以及表決程序。
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開始的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遲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9:30,其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
結束當日下午3:00。
第二十八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應按會議通知規定的時間進行登記。會議登記可以采用傳真或信函的方式進行。
股東或股東授權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登記的內容包括:
(一)確認其股東或股東授權代理人身份;(二)發言要求并記載發言內容(如有);
(三)按照股東或股東授權代理人所持有/所代表的股份數領取表決票;
(四)登記新議案(如有)
第二十九條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第三十條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代理他人出
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第三十一條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二條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
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
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三十三條召集人和律師將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
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第三十四條股東超過會議通知規定的時間未進行會議登記,但大會召開的當天持有有效持股證明前來,可以列席股東大會,公司不保證提供會議文件和座席。
第六章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三十六條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副主席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三十七條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
大會作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設立大會秘書處,具體負責大會的會務工作。大會秘書處受公司董事會領導。
第三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應就股東的質詢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條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
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四十二條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員退場:
(一)無出席會議資格者;
(二)擾亂會場秩序者;(三)攜帶危險物品或寵物者。
上述人員不服從退場命令時,主持人可以通過保安人員強制其退場,必要可時以請求公安機關強制其退場。
第四十三條股東參加大會,依法享有詢問、質詢、表決以及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賦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股東要求在大會上發言,應當在報到時向大會秘書處登記。登記內容主要包括發言時間和發言內容等。
秘書處根據擬發言股東申請先后或發言內容安排發言順序。
第四十五條為公平保證所有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發表意見的權利,同一位股東發言
原則上不得超過兩次,第一次發言的時間不得超過五分種,第二次不得超過三分種。未經大會主持人同意,每一位股東原則上不得多次發言或延長發言時間。
第四十六條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做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
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并及時公告。同時,召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四十七條主持人認為必要時,可以宣布中途休會,但必須同時宣布復會的時間。
第七章股東大會的表決
第四十八條列入大會議程需要表決的議案,在進行大會表決前,應當經過審議。
主持人或大會秘書處應就所有議題作必要的說明或發放必要的文件。
第四十九條大會原則上應按照通知所列順序審議、表決議題。但不妨礙將二個議
事議題一起討論、表決。
第五十條在進行大會表決時,不進行大會發言。股東大會的表決不得附加條件。
第五十一條大會現場表決,采用記名投票方式。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做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做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五十二條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發行公司債券;
(七)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
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調整或變更利潤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
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五條股東與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股東買入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買入后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以下簡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依照前款規定征集股東權利的,征集人應當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公開征集股東權利。
公開征集股東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導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東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
東大會的決議,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布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五十七條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做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五十八條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得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五十九條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六十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或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六十一條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第六十二條股東大會會議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網絡投票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場現場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絡及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三條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
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六十四條提案未獲得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六十五條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
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八章會議記錄和決議
第六十六條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及股東大會決議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董事會保存。
第六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網絡或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六十八條出席會議的股東、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上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六十九條股東大會會議宣布結束后,會議記錄立即停止。會后,任何人對會議
有不同意見或有新的議題(議案),應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議召開新的股東大會,但不得要求在會議記錄中添加任何記載或修改會議記錄,否則董事會秘書予以拒絕。
第七十條股東大會會議形成有關決議,應當以書面方式予以記載,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決議文件上簽字。
第七十一條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包括如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會議股東、股東委托代理人人數及其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情況;
(三)說明會議的有關程序及會議的合法性;
(四)說明經會議審議并經投票表決的議案的內容,并分別說明每一項經表決議案或事項的表決結果;
(五)其他應當在決議中說明和記載的事項。
第七十二條出席會議的股東、董事、監事和其他人員應妥善保管會議文件,在會
議有關決議對外正式披露前,股東、董事、監事及列席人員對會議文件和會議審議的全部內容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十三條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的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作出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將在股東大會結束后兩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七十五條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撓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投票權,不得損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達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第九章文件管理
第七十六條上報股東大會審定的資料應按照公司有關檔案保管辦法分類編號,進行規范化管理。
第七十七條審定項目的整套資料的原件(包括審核過程中的所有資料)由公司檔
案室存檔,公司證券事務部、其他有關責任部門各壹份復印件存檔備案。
第七十八條股東大會決議原件由證券事務部保管;可根據對外報送的需要制備若干份原件。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規則所稱“以上”、“以下”、“以內”,都含本數;“超過”、“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八十條本規則進行修改時,由董事會提出修正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八十一條本規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本規則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江蘇億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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