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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粵瀛非字第008號
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對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所涉相關事項的專項核查意見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
Guang Dong Ying Zun Law Firm
深圳市福田區新天世紀商務中心 A 座 27 樓 郵編:518000
電話(Tel):86-755-82737376 傳真(Fax):86-755-82880892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對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所涉相關事項的專項核查意見
致: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亞制程”)委托,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關于對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23〕第76號,以下簡稱“《關注函》”),要求律師對《關注函》第3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對本專項核查意見的出具,本所律師特作如下說明:
1.本所律師僅針對本專項核查意見出具日之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根據中國法
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交所的相關規定發表意見,并不依據任何中國境外法律事項或法律法規發表意見。
2.本所律師對《關注函》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查驗。在此過程中,本所律師已特別
提示新亞制程及其相關人員,其所提供的證明或證言均應真實、準確、完整,所有的復印件或副本均應與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無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其應
1對作出的任何承諾或確認事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對于本專項核查意見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項,本所律師依賴于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新亞制程及其他有關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證明、證言、文件或公告信息出具核查意見。
對于從國家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
信評級機構、公證機構等公共機構直接取得的報告、意見、文件等文書,本所律師履行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規
定的相關義務,并將上述文書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本所律師不對有關會計、驗資、審計及資產評估等非法律專業事項發表意見,就本專項核查意見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專業事項內容,本所律師均嚴格引用有關機構出具的專業文件和公司或有關人士出具的說明,前述引用不視為本所律師對引用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對于該等內容本所律師并不具備查驗和作出判斷的合法資格。
4.本所律師同意將本專項核查意見作為新亞制程回復《關注函》的文件隨同其他材料一同上報。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如下:
2《關注函》第3題請說明新力達集團及其關聯方是否存在其他應披露未披露的資金
占用情形,并結合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9.8.1條、第9.8.2條的相關規定,說明你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存在需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情形。請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回復:
一、關于深交所確定的上市公司需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情形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9.8.1條及第9.8.2條之規定,深交所確定的上市公司需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情形如下:
(一)公司存在資金占用且情形嚴重;
(二)公司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
(三)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并形成決議;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者鑒證
報告;
(五)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六)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七)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最近一
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其中,第(一)項所述存在資金占用且情形嚴重,是指上市公司被控股股東或者控股股
東關聯人占用資金的余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以上,且無可行的解決方案或者雖提出解決方案但預計無法在一個月內解決。第(二)項所述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是指上市公司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余額(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萬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以上,且無可行的解決方案或者雖提出解決方案但預計無法在一個月內解決。
根據上述規則,若新亞制程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則需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二、關于新亞制程是否存在資金占用且情形嚴重的情形
(一)新力達集團非經營性占用新亞制程資金的行為是否屬于需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情形
1.新力達集團及其關聯方存在非經營性占用新亞制程資金情形根據《關于對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許雷宇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89號)的認定,新亞制程原控股股東深圳市新力達電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達集團”)及其關聯方存在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情形,截至2022年8月31日,非經營性往來款余額為6.2631億元。
因此,在本專項核查意見出具前,新力達集團及其關聯方存在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情形。
42.前述新力達集團及其關聯方資金占用的情況已經解決,不屬于《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9.8.2條規定的情形嚴重的情形根據新亞制程于2022年12月27日發布的《原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關于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說明及整改措施的公告》,新力達集團于2022年12月26日收到了《關于對深圳市新力達電子集團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徐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2]190號)(以下簡稱“決定書”)。
根據新力達集團、徐琦于2022年12月26日出具的《承諾函》、于2022年12月27日出具的《承諾函》與《保證函》、于2023年1月3日出具的《承諾函》,新力達集團、徐琦將采取通過股權轉讓款、資產處置、股權合作、對外借款、減持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
進行清償,保證于2023年1月27日前清償完畢。
經查驗新亞制程提供的銀行回單,前述資金占用款項歸還情況如下:
序號支付方收款方時間金額(萬元)
12023年1月19日7000
新力達集團
22023年1月20日7442.666667
光大證券維也利
3戰投2號私募證2023年1月12日10500
新亞制程券投資基金
4衢州保信央地企2023年1月17日9000
5業管理合伙企業2023年1月18日3094
6(有限合伙)2023年1月20日13594
72022年9月28日1500
供應商一深圳市亞美斯通電子有限公司
82022年9月29日2000
92022年9月27日4500
客戶二深圳市亞美斯通商業保理有限公司
102022年9月28日500
11供應商二深圳市亞美斯通電子有限公司2022年9月29日1000
5122022年9月30日2000
13供應商三深圳市亞美斯通電子有限公司2022年9月27日500
以上1-13項本金合計62630.666667
14新力達集團新亞制程2023年1月20日2382.225155
15客戶二深圳市亞美斯通商業保理有限公司2022年9月29日92
以上14-15項利息合計2474.225155注:上述客戶二、供應商一、供應商二、供應商三與《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23-004)所列公司名稱一致。
因此,前述新力達集團及其關聯方占用的新亞制程資金已經歸還,且均發生在2023年1月20日前,距新力達集團收到決定書之日(即2022年12月26日)不滿一個月。
據此,新力達集團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新亞制程資金的行為不屬于《股票上市規
則(2022年修訂)》第9.8.1條與第9.8.2條規定的需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情形。
(二)除前述情形外,新力達集團及其關聯方是否存在其他應披露未披露的資金占用情形
根據新力達集團及徐琦于2023年2月3日出具的《承諾函》,截至2023年1月20日,新力達集團及徐琦通過自籌款項、股權轉讓款優先償還等形式,向新亞制程償還了此前占用的資金6.2631億元及其利息。截至本承諾函出具日,除上述情況外,新力達集團及其關聯方不存在其他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而未披露的情形。
根據新亞制程于2023年2月3日出具的《確認函》,截至2023年2月3日,除新亞制程原控股股東新力達集團及其關聯方存在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6.2631億元(截至
2022年8月31日)外,新亞制程不存在其他應披露未披露的新力達集團及其關聯方對其資金占用的情形。
6綜上,截至本專項核查意見出具日,新力達集團及其關聯方已于收到決定書之日的一
個月內歸還了非經營性占用新亞制程的資金及利息,新亞制程不存在其他應披露未披露的新力達集團及其關聯方對其資金占用的情形。
三、關于新亞制程是否存在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情形
經查閱新亞制程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月的定期報告、董事會會議決議公
告、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公告、正在履行的擔保合同等資料,截至本專項核查意見出具日,新亞制程提供對外擔保的情況如下:
1.根據新亞制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公告、2021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及《關于2022年度公司及下屬公司向銀行及其他金融類機構申請綜合授信額度暨提供擔保的公告》(2022-017),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日,新亞制程及其下屬公司2022年對外擔保審批額度為6億元,有效期自新亞制程2021年年度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東大會審議相同議案時止。
截至2023年2月3日,新亞制程在前述額度內累計對外擔保余額共計27502萬元,均為新亞制程及其子公司之間的擔保。
2.新亞制程為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對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擔保
提供反擔保,提供的反擔保額度不超過3.5億元。
前述事項經新亞制程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次(臨時)會議、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審議通過,截至本專項核查意見出具日,各方尚未簽署反擔保協議。
7根據新亞制程于2023年2月3日出具的《確認函》、新亞制程及其主要子公司的《企業征信報告》、新力達集團、徐琦于2023年2月3日出具的《承諾函》,截至2023年2月3日,新亞制程不存在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綜上,根據上述核查情況及材料,截至本專項核查意見出具日,新亞制程不存在《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9.8.1條、第9.8.2條規定的違規擔保的情形。
四、關于新亞制程董事會、股東大會是否存在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并形成決議的情形
經查閱新亞制程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月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告、股東大
會會議決議公告,新亞制程能夠正常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不存在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并形成決議的情形。
五、關于新亞制程最近一年是否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者鑒證報告
經查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立信會計師”)出具的“信會師報字[2022]第 ZI10260 號”《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二〇二一年度》及“信會師報字[2022]第 ZI10262號”《內部控制鑒證報告》,截至本專項核查意見出具日,新亞制程最近一年未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者鑒證報告。
六、關于新亞制程是否存在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內不能恢復正
8常的情形
根據新亞制程的確認并經查閱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報告》,公司第三季度營業收入共計448990748.05元,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所有者權益共計1456489010.07元。
據此,截至本專項核查意見出具日,新亞制程不存在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的情形。
七、關于新亞制程主要銀行賬號是否存在被凍結的情形
經查閱新亞制程及子公司銀行開戶清單、《企業征信報告》并檢索新亞制程及子公司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企查查網站(檢索時間:2023年1月31日-2月
1日),截至本專項核查意見出具日,新亞制程主要銀行賬號不存在被凍結的情形。
八、關于新亞制程是否存在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最近一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的情形根據立信會計師分別出具的“信會師報字[2022]第 ZI10260 號《” 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二〇二一年度》、“信會師報字[2021]第 ZI10136 號”《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二〇二〇年度》、
“信會師報字[2020]第 ZI10285 號”《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二〇一九年度》,新亞制程不存在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最近一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的情形。
9九、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見
(一)核查程序1.取得了《關于對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許雷宇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89號);
2.取得了《關于對深圳市新力達電子集團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徐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90號);3.查閱了《原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關于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說明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4.取得了新力達集團、徐琦于2022年12月26日出具的《承諾函》、于2022年12月27日出具的《承諾函》與《保證函》、于2023年1月3日出具的《承諾函》;
5.取得了資金占用款項及利息的銀行回單;
6.取得了新亞制程、新力達集團、徐琦于2023年2月3日出具的《確認函》及《承諾函》;
7.取得了新亞制程及其主要子公司的《企業征信報告》;
8.查閱了新亞制程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月的定期報告、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告、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公告;
9. 查閱了立信會計師出具的“信會師報字[2022]第 ZI10260 號”《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二〇二一年度》、“信會師報字[2021]第 ZI10136 號” 《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二〇二〇年度》、
“信會師報字[2020]第 ZI10285 號” 《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二〇一九年度》,以及新亞制程
10《2022年第三季度報告》;
10.查詢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企查查網站,了解新亞制程及子
公司正在進行的重大訴訟情況;
11.取得了新亞制程及子公司銀行開戶清單;
12.取得了新亞制程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對外擔保的合同。
(二)核查意見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
1.截至本專項核查意見出具日,新力達集團及其關聯方已于收到決定書之日的一個月內歸還了非經營性占用新亞制程的資金及利息,前述情況不屬于《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9.8.1條、第9.8.2條規定的需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情形;
2.截至本專項核查意見出具日,除已經披露的事項外,新亞制程不存在其他應披露未
披露的新力達集團及其關聯方對其資金占用的情形,不存在《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
第9.8.1條、第9.8.2條規定的需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其他情形;
3.新力達集團、徐琦已明確承諾,截至2023年2月3日,除已經披露的事項外,新力達集團、徐琦不存在任何其他行為或通過關聯方的行為致使新亞制程可能導致《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9.8.1條、第9.8.2條的情形。若承諾方違反上述承諾,承諾方愿意依法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
本專項核查意見一式叁份。
[以下無正文]11[本頁無正文,系《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所涉相關事項的專項核查意見》的簽署頁]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楊聲經辦律師李志嘉廖嘉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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