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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2324證券簡稱:普利特公告編號:2023-031
上海普利特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期間沒有增加、否決或者變更議案的情況發生;
2、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3、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為特別決議事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
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時間:2023年3月27日(星期一)14:30;
網絡投票時間:2023年3月27日(星期一)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3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
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3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上海青浦工業園區新業路558號公司一樓會議室。
3、會議召集:公司董事會。
4、會議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5、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周文先生。
6、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會議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526315065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1.7298%。其中:
1、參加現場會議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523361307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1.4394%。
2、參加網絡投票股東共12名,代表股份2953758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
0.2903%。
3、參加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指以下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1、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共15名,代表股份7848135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7.7137%。
4、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會議;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委派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四、提案的審議和表決情況1、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方案的論證分析報告(修訂稿)的議案》。
總表決結果:同意股數526182294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748%;
反對股數10800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205%;棄權股數24771股
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47%。
中小投資者表決結果:同意股數78348579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99.8308%;反對股數10800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
0.1376%;棄權股數24771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0.0316%。
本議案獲得出席會議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為全資子公司銀行授信及貸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總表決結果:同意股數526262294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00%;
反對股數2800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53%;棄權股數24771股占
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47%。
中小投資者表決結果:同意股數78428579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99.9328%;反對股數2800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
0.0357%;棄權股數24771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0.0316%。
本議案獲得出席會議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張莎琳律師、朱煜律師現場出席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該《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
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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